证券简称: 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2-037
公司债简称:20 楚天 01 公司债代码:163303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变更注册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
道 9 号”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 26 号湖北国展中心广场东塔 23—
24 层”,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拟根据上述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龙阳大道 9 号,邮政编码:430051 四新大道 26 号湖北国展中心广场东塔
23—24 层,邮政编码:430050
第十九条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 第十九条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376,066,930 股 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376,066,930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366%)股份全部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366%)股份全部
无偿划转至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现 无偿划转至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已更名为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任。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的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下
列资产抵质押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单笔资产抵质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
(二)按照资产抵质押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对
外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由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交易所备案。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