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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7: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600027: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1-07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浩源公司”)收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2破申2号),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内0602破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申请概述

  由于浩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舜天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浩源公司破产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东首。

    二、本次裁定书与决定书主要内容

  1.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2破申2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又因债务人浩源公司住所地为东胜区,故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舜天公司有申请浩源公司破产的权利,故本院应裁定受理舜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舜天公司对浩源公司的破产申请。

  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内0602破1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浩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东胜区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破产清算企业基本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浩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负责鄂尔多斯市燕家塔露天煤矿的运营。该煤矿自2013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本公司持有浩源公司85%的股权,个人股东李俊治持有浩源公司15%的股权。

    在本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浩源公司资产总额约5.72亿元,负债总额约15亿元,资产负债率约262.24%(以上数据经审计)。

    在本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截至2021年10月31日,浩源公司资产总额约5.71亿元,负债总额约15.27亿元,资产负债率约267.43%。截至目前,本公司向浩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本息余额、应收往来款及应承担的连带债务共计约4.27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后,浩源公司将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公司按权益应占浩源公司的净资产约-8.13亿元将相应调整,增加本公司的当期投资收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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