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0-03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统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2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完成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内容的修订工作,本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原名山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原名山
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1 日更名)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1 月 1 日更名)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 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继续保留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继续保留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994]76 号文件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28 [1994]76 号文件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同日在山东省工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同日在山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6907783-5 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6907783-5
号。1997 年 4 月 17 日,公司营业执照号 号。1997 年 4 月 17 日,公司营业执照号
码变更为 26717022-8 号。经中华人民共和 码变更为 26717022-8 号。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 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
函字第 545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转变为外 函字第 545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转变为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 月 2 日,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 月 2 日,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
记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企股鲁 记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企股鲁
总字第 003922 号。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 总字第 003922 号。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700002671702282。 用代码为 913700002671702282。
公司的发起人为(依当时名称): 公司的发起人为(依当时名称):
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曾更名为山东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 山东鲁能开发总公司
托有限公司,现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
山东鲁能开发总公司(曾更名为山东鲁能
集团总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现
名为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现名为枣庄市
重点工程投资办公室)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公司法》、《特别规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公司法》、《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
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简称“《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相关 则》(简称“《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
规定,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修改,由股东大 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报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
2 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规定,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修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报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 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
束力的文件。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
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3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以及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对股东
4 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 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更登记。前述规定适用于 H 股股东。 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
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
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复送达公司。但是,在公司只有发起人股 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
东时,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较短的通知时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间,召开股东大会;而本条规定的送达书 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面回复的 20 日期限不应适用。 定。
5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时收到的
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
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出或以邮资已付的空邮邮件送出,受件人 出或以邮资已付的空邮邮件送出,受件人6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
进行。 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 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
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 东会议的通知。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