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2132 证券简称:中航成飞 公告编号:2025-032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原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工业成飞”)10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已于 2025 年 1 月 6 日
完成资产交割,中航工业成飞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发布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公告》。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陕
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已由“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为“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鉴于公司已完成名称变更,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对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调整,同时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因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同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下属实际控制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航工业、汉中汉航机电有限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在审议和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孟金强、李世民、徐东升、孙绍山回避表决,由 8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95,13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实际控制人:中航工业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下列全部本外币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且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变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航工业及所属成员单
位共 12 家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7 年 4 月正式成立。后经四次增资及股权变更,
现有注册资本 395,138 万元,股东单位 4 家,其中,中航工业出资额 262,938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16%;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64%;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66%。
(三)经营状况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2024 年度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实
现营业总收入 37.59 亿元,利润总额 11.69 亿元,净利润 8.64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未经审计资产合计 2101.88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
计 131.42 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 1956.19 亿元。
(四)关联关系
鉴于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航工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履约能力分析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需对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 年预计金额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调整前 调整后
中航工业或其控 采购商品 市场原则 2,748,042.66 2,748,042.66
股的下属单位
中航工业或其控 接受劳务 市场原则 332,155.15 332,155.15
股的下属单位
中航工业或其控 出售商品 市场原则 337,905.31 337,905.31
股的下属单位
中航工业或其控 提供劳务 市场原则 42,563.22 42,563.22
股的下属单位
中航工业或其控 承租资产 市场原则 3,576.19 3,576.19
股的下属单位
中航工业或其控 承租资产 市场原则 450.00 450.00
股的下属单位
中航工业财务公 4,446,765.00 4,900,000.00
司 存款 市场原则 (每日存款 (每日存款
最高额) 最高额)
中航工业财务公 贷款 市场原则 120,000.00 120,000.00
司 (综合授信 (综合授信
额度) 额度)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按照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甲方: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中航工业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拟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49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