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78 证券简称:新恒汇 公告编号:2025-016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暨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88.8867 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7,966.66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3,955.5467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7,966.66 万股变更为 23,955.5467 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5 年 6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因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将“《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新恒汇电子股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四条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 5,988.8867万股,于2025年6月20日在深圳证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总监等董事会任命的人员。 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款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