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因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公司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照多址”业务,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101-401”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
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101-401(一照多址企业)”,并同步对《公司
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现任监事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相关事项止,《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拟调整董事会席位,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6 名增加
至 8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4 名增加至 5 名(增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由 2 名增加至 3 名。
综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
城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城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101-401。 101-401(一照多址企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
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
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新增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
为 5,277.78 万股,发起人认购公司已发行的 为 5,277.78 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全部股份,以有限公司审计后净资产值为依 (RMB1.00),发起人认购公司已发行的全据,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 部股份,以有限公司审计后净资产值为依据,
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算
…… 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375,800 股,全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部为普通股。 75,375,8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