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或“公司”) 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
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101-401”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海
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101-401”。(变更后的注
册地址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上述注册地址变更情况,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步对《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章程。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系在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系在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依法设立的股份有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依法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限公司。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440300763461366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18,844,000 股,于 2024 年 10 18,844,000 股,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深圳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
平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城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101-401。 101-40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RMB1.00)。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股份数(万股)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二)要约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通过后可以实施。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上市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