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6 证券简称:苏州天脉 公告编号:2025-038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08.1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5 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56 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不超
过 12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 11,568 万股的 1.107%。其
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8.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68 万股的 0.93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45%;预留限制性股票 19.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68 万股的0.172%,预留部分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5.55%。
4、授予价格:65 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6 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40%
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归属期 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8、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0%;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考核年度,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相应归属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六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等级 标准系数
A
K=1
B+
B K=0.9
B- K=0.5
C K=0.3
D K=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在公司网站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3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自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