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5-063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丁远达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春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955,91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00%)的大股东丁远达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925%)。
2、持有公司股份 1,079,71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313%)的董事、副
总经理马春茹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
外)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243%)。
3、上述股东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丁远达先生和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上述股东具体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1 丁远达 持股 5%以上股东 6,955,910 6.0000%
2 马春茹 董事、副总经理 1,079,714 0.931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股东 减持 股份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拟减持数量及 拟减持价
名称 原因 来源 比例 格区间
合计减持股份
不超过
2,310,000 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根据减持
丁远 1.9925%)(若 时的市场
达先 减持期间公司 价格及交
生 集中竞价和/或 有送股、资本 易方式确
大宗交易方式, 自公告披 公积金转增股 定
其中通过集中 露之日起 本等股份变动
竞价交易方式 15 个交易 事项,应对减
进行减持的,在 日后的 3 持数量进行相
公司 任意连续 90 个 个月内 应调整。)
首次 自然日内减持 (自 2026 合计减持股份 根据减持
公开 股份总数不超 年 1 月 1 不超过 时的市场
自身 发行 过公司股份总 日到 2026 260,000 股(占 价格及交
资金 股票 数的 1%;通过大 年 3 月 31 公司总股本比 易方式确
需求 前已 宗交易方式进 日,法律 例 0.2243%) 定且减持
发行 行减持的,在任 法规、规 (若减持期间 价格不低
的股 意连续 90 个自 范性文件 公司有送股、 于公司首
份 然日内减持股 规定不得 资本公积金转 次公开发
马春 份总数不超过 减持的时 增股本等股份 行股票时
茹先 公司股份总数 间除外)。 变动事项,应 的发行价
生 的 对减持数量进 (若减持
2%。 行相应调整。) 期间公司
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等股份变
动事项,应
对减持价
格进行相
应调整)。
(二)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的股东丁远达先生、马春茹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自然人股东丁远达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丁远达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