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11 证券简称:珂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珂玛科技”)拟筹 划以自有资金向江苏霍克海默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克海默”、“标的公 司”)增资或收购其控股股东闫新持有的霍克海默股权,以实现收购霍克海默的目的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最终收购比例以正式协议确定的比例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也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签署的《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收购事宜 达成的初步意向,公司是否执行本次收购以及具体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比例及 其他交易细节尚存在不确定性,需根据公司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结果及履行内部 决策等程序,经各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后确定,最终将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 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现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 交易概述
基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为更好地进行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产
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意向书的议案》,公司拟与霍克海默及其控股股东闫新签署《收购意向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霍克海默增资或收购闫新持有的霍克海默股权。
本次签署的《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公司是否执行本次收购以及具体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比例及其他交易细节尚存在不确定性,需根据公司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结果及履行内部决策等程序,经各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后确定,最终将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为保障交易顺利推进,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推进落实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对霍克海默进行后续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投资审批或备案手续等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预计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该事项的后续发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决策程序。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江苏霍克海默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1、交易标的基本信息”。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霍克海默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交易对方霍克海默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基本情况
闫新,身份证号码:650107************,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现为霍克海默控股股东。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闫新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交易对方闫新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霍克海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交易标的名称 江苏霍克海默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MA20WFRQ0T
法定代表人 熊雯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美路北侧 270 省道西侧综
合楼 401-103
成立时间 2020 年 2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2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通讯设备批
发;仪器仪表批发;电气设备批发;日用品零售;日用百货批发;电
子元器件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建筑材料批发;家用电器批
经营范围 发;日用家电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网
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办公设
备零售;办公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仪器仪表制造;光学仪
器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真空镀膜加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标的的股权架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霍克海默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闫新 90.00%
2 熊雯婷 10.00%
合计 100.00%
3、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情况
霍克海默自成立以来主要专注于半导体零部件加工、电镀等表面处理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应用。霍克海默掌握多种表面处理领域的先进技术工艺,包括半导体金属电镀和铝合金硬质氧化、半导体蒸发镀膜、磁控溅射镀膜技术,并且具备半导体零部件高轮廓精度、超低粗糙度精密抛光工艺和非金属电镀(如陶瓷金属化)工艺等。
四、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1、意向书签署方:
甲方: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霍克海默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闫新
交易标的公司:江苏霍克海默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2、意向书主要条款:
(1)甲方拟以自有资金向乙方增资或收购丙方持有的乙方股权,以实现收购乙方的目的。具体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比例及其他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交易进度等)尚需根据甲方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结果及履行内部决策等程序,经各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后确定,最终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2)为保障后续并购事项顺利推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收购意向金人民币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丙方根据本意向书第 4 条之约定履行完毕股权
出质的前提下,甲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如下 :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支付人民币
15,000,000 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2026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人民币 15,000,000
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乙方、丙方需配合甲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3)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意向书第 5条之约定因内外部原因本次收购终
止或甲方决定不再推进收购事宜,乙方、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并购、股权融资谈判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股权转让、并购、股权融资或资产转让的洽谈、筹划、签署意向性文件或正式签约;不得泄露收购洽谈及尽职调查信息。如违反前述协议约定,乙方除需要立刻足额偿还意向金并支付意向金总额 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丙方对意向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丙方确认其持有的占乙方 20%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权属争议
等任何权利瑕疵,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10 天(自然日)内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向甲方质押(质押比例与本次最终收购价格无涉)以作为本次意向金担保,并办妥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后将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书面文件原件交付甲方。逾期未办理的,甲方有权拒付本协议约定的意向金并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需返还已支付的意向金(如有)。
(5)若因内外部原因本次收购终止(包括本次交易未获得各方内部批准与授权、本次交易未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核准或同意(如需)、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出现重大经营亏损、重大诉讼/仲裁、核心资产被查封/冻结、核心人员离职等重大不利变化)或甲方决定不再推进收购事宜,乙方需要 60 天(自然日)内偿还甲方已支付的意向金。如乙方业务需要延长还款期限,需在返还期限届满前 5 个工作日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延期申请,载明延期理由、期限、还款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偿还时间,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 30 天(自然日)。如届时乙方逾期归还意向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已支付意向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丙方对意向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6)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第 7条协议终止条件成就之前,甲方有权将前述
意向金全部或部分以本次谈判中协商的价格转为增资款。甲方认缴乙方新增注册资本的具体方式、条件、金额及比例由各方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约定。为避免歧义,在本意向书第 7 条协议终止的条件成就之前,甲方始终有权利按照 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的额度认购乙方新增的注册资本,而无论乙方是否已部分归还意向金。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签订正式并购协议或因本意向书第 5 条之约
定乙方全额偿还甲方支付的意向金及违约金(如有)之日起终止。本协议的收购意向金可转为收购时的增资价款及股权收购价款,届时按照收购方案决定资金流转程序;如需退还或转付给出让股权的乙方股东,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10 天(自然日)内完成全部配合手续。
(8)自本意向书签署日至终止日,乙方、丙方进行利润分配、修改章程、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处置乙方的业务、资产、知识产权,无故辞退人员或实施其他降低乙方资产质量和竞争力的行为等事项。若乙方、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意向书,乙方需立即返还已支付意向金,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各方及其相关人员就本次交易事项以及他方提供的有关股权收购的所有相关资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