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公告编号:2026-002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26 年 1 月 5 日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4.47 元/份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1 月 5 日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7.24 元/股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52.5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5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2025 年 12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公告编号:2025-054)。
(三)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6)。
(四)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相关权益。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6 年 1 月 5 日;
2、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期权的授予人数:96 名;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74.47 元/份;
5、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52.5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053,128 股的 1.25%。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股) 授予股票期权 公告日公司股
总数比例(%) 本总额比例(%)
1 付财 董事 2.00 3.81 0.05
2 钟晓旭 董事 0.50 0.95 0.01
3 陈玉龙 副总经理 2.50 4.76 0.06
4 蒋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 4.76 0.06
5 陈乃亮 财务总监 2.00 3.81 0.05
核心骨干员工(91 人) 43.00 81.91 1.02
合计 52.50 100.00 1.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行权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行权的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期权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