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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瓦星云: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2


 证券代码:301589        证券简称:诺瓦星云        公告编号:2025-057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回购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及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回购方案主要内 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 215.00 元/股(含本数);

    (4)拟回购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本次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均包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 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金及 自有资金,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12,500 万元(含本数);

    (5)拟 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5.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高于 697,674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7,5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5.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348,838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38%。具体回购数量以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 的数量为准;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2.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亦未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果后续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次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司确需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归属条件或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事项未能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公司债券持有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未能在转股期间内转股,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6)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84.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26.8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2,926.7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2,453.5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0,473.21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4 年2 月 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0 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

  1    诺瓦光电显示系统产业化研发基地            88,399.49          69,084.83

  2    超高清显示控制与视频处理技术中心          21,129.52          21,129.52

  3    信息化体系升级建设                        9,740.45            9,740.45

  4    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升级                    8,548.41            8,548.41

                  合  计                      127,817.88          108,503.22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0,473.21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41,969.99 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2,500.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回购”),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一期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不含本数)。公司第一期股份回购已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实施完毕,累计
回购股份数量为 849,8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2%,成交总金额为14,987.69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使用超募资金 4,990.00 万元。

  前述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实施股份回购后,公司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金额为 24,479.99 万元(未包含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在综合考量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计划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 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15.00 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决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12,500 万元(含本数)。

    (五)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公告义务。

  3. 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215.00 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48,838 股至 697,674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股本比例的 0.38%至 0.75%。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