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对照表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托普仪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由浙江托普仪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67387196XE 的《营业执照》。 9133000067387196XE 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
塘街道溪居路 182 号 18 楼 1801 室。 塘街道溪居路 182 号 18 楼 1801 室。邮政编
码:311000。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新增第九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28 万股,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8,528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
面值 1 元。 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