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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38 深市 骏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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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 E 区 2 栋工业厂
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6 日。

  9、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38,367,6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5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8,063,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9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303,7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303,9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303,7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杨凤凯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39,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
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9%;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87%。

    2、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39,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
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9%;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87%。

    3、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3《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0,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
反对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79%;反对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4%;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87%。

    4、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
反对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24%;反对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4%;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42%。

    5、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5《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7,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3,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85%;反对 3,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5%;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20%。

    6、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4,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
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11%;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65%。

    7、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
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56%;反对 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海钧律师、钟蔚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