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5-054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71,64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7603%(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46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57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75,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3,19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8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7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反对 1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
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58%;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29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5%;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 15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06%;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34%;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投资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09%;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13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09%;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132%;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8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15%;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2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虹律师、李姚亭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