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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1-17

维科精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限制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七)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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