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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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106-01 号
致: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但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意见,德恒对该等引用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8.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乖
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独立董事翟月玲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4.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监事会出具的《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6.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8.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以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公司总股本 400,044,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红利 2.5 元(含
税),共计 100,011,1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价格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5.93 元/股调整为 25.68 元/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秀峰
经办律师:
成晟洁
经办律师:
段振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