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7 证券简称:盟固利 公告编号:2025-049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特定对象亨通新能源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新能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亨通新能源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认购金额 20,000 万元, 认购的股票数量=乙方认购金额/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
2、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 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发行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发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就本次发行与特定对象亨通新能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亨通新能源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认购金额 20,000 万元, 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金额/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亨通新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钱建林先生、崔巍先生、陆春良先生已回避表决。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注册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
办公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23日
法定代表人 钱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P99FT80
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创业投资;充电枪、高压连接器、高压配电盒的研发、销售;汽车
相关领域内精密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领域
内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化
经营范围 品)销售;高能电池材料(不含危化品)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亨通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 33.79%的股份,并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2.8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6.6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持有亨通新能源 100%股权,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为父子关系,合计持有亨通集团 100%股权,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控制关系图示如下:
(三)主营业务
亨通新能源系亨通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控股平台。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一期,亨通新能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85,443.39 83,372.98
负债总额 128,321.75 125,040.21
所有者权益 -42,878.36 -41,667.23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4,267.03 3,671.60
利润总额 -1,211.12 -1,324.98
净利润 -1,211.12 -1,320.56
注 1: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口径;
注 2:2024 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半年度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亨通新能源及其有关人员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亨通新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
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认购资金来源
亨通新能源本次认购资金均为其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
金股利,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亨通新能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二)认购标的及认购方式
认购标的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认购标的
认购标的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
(三)发行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
金股利,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四)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及支付
1、甲方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出资 20,0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
2、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乙方认购金额/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股票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舍去小数部分取整数。
若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核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甲方有权单方调减乙方认购金额,届时乙方认购股票数量根据调减后的认购金额相应调整,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3、认购款的支付
(1)甲方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
部认购款一次性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甲方应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格要求的审计机构对本次认购款的缴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在乙方按照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及时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甲方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5)甲方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甲方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限售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乙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1、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即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