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4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相
应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任监事职务将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司)。 方式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913702225990216913。
第六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经深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2023年5月30日经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2023年5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15 万股,于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人民币普通股 3,715 万股,于 2023 年 7 月
上市。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盘古智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为青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Qingdao 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Paguld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Qingdao Paguld Intelligent
Co.,Ltd.。 Manufacturing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
区科海路 77 号,邮编 266111。 区科海路 77 号,邮政编码:266111。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负责人。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8,135,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0,447,80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50,447,80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50,447,805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股 150,447,805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法律、行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