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变更前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后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内容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字样。前述修订因所
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删减、
1 新增导致的章节序号、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动、标点符号调整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
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将“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将“或”调整为“或者”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等也不再逐条列
示。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方法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及变更
的相关规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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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6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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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采取
8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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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份面值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份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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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人民币壹元。 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40.198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9,840.198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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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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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