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6 证券简称:未来电器 公告编号:2025-05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3、完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内容;
4、修订内部审计有关内容。
在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前提下,除上述修订及必要的词语调整外,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将相应进行调整;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修订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并同步废止监事会相关的规则或制度。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封 面 封 面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7月 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公司苏州未来电器有限公司的基础 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公司苏州未来电器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 上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114856XD 的《营业执照》。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114856XD 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并于 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等。 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650 万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65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0,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提供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