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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怡和嘉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怡和嘉业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非独立董
                  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田子睿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鉴于公司股东珠海合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晅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盛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旻创投”)、南京合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曾为“深圳市合灏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灏创投”)因内部业务调整拟变更其在公司任职的提名董事,因此原提名董事田子睿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田子睿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田子睿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田子睿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田子睿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即 2026 年 06 月 19 日止,田子睿先生辞职后将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田子睿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田子睿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田子睿
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股东大会同意补选崔文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任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

    崔文立先生简历

    崔文立,男,196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毕
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长江商学院首期 EMBA。1989 年 07
月至 1992 年 06 月,任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经理;1992 年 07 月至 1999
年 07 月任闽信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1 年 07 月至 2004 年 06 月,任麦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 07 月至今,任深圳市麦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 年 05 月至今,任深圳市麦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 年 06 月至今,任深圳市麦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文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合晅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1,392 股,通过盛旻创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88,435 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9,827 股。除投资合晅投资和盛旻创投外,崔文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崔文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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