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5-070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效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中原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事项。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北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以下简称“本章程”)。
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7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8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北方长龙新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按照截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
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9 有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新增第二款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发起人、 为 5,1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2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520
10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11 公司的附属企业,如有)不得以赠与、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