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0 证券简称:熵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6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
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将在总经理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召开会议选聘新的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负责人(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人(财务总监)。
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详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详见 下表所列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东莞市中下表所列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东莞市中 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购公司的股份。 为 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5,351,550 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35,351,55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