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9 证券简称:信音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2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将董事会席
位由 8 名调整为 9 名,包含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六名(含职工代表董事一
名)。综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江苏省商务厅批 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江苏省商务厅批准,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信音电子 准,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信音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江 (苏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00732526497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2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2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长辞任董事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