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5-046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4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58,449,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56.4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350,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7,09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595,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32,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16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444,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2%;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梁清越、严郢雪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