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69,933,7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9.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62,940,419.1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
计转增 34,966,89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04,900,698 股。
因此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69,933,799 元人民币变更为 104,900,698
元人民币,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此次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3 年 4月)。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变更内容以本次权益分派结果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其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3 年 4 月)。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3 年 4 月)
说明:1、以下内容,如“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2、因条款新增或删除引起的序号变动将相应调整,不再另行说明。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1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本章程。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93.3799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90.0698 万元。
3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6,993.379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10,490.069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5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限制。...... 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6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7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十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十的担保;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8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
(八)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