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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5-02-14


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激励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8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6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2
目 录......5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1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4
第十六章 附则...... 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慧博云通/公司/本公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指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
 限制性股票            的本公司 A 股股票

 公司股票          指  慧博云通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

 扣非净利润        指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计划坚持通过定期实施股权激励以构建长期激励机制,并结合业绩发展前景合理设置考核条件,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推出《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 2025 年制定《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2024 年 7 月 1 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根据本次公司
法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本股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