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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0 深市 鑫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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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鑫宏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鑫宏业                                  证券代码:30131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6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差异情况......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7
 (四)本次授予情况......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11
 (六)结论性意见......111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2
 (一)备查文件 ......122
 (二)咨询方式......122
一、释义
1. 鑫宏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 激励对象:指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任职的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5.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16. 《公司章程》:指《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鑫宏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

    1、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4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鑫宏业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首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鑫宏业及其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四)本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 月 30日

    2、首次授予数量:100.0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36 名

    4、首次授予价格:23.9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6      100.00        83.33%          1.03%

          人)

        预留授予              20.00        16.67%          0.21%

          合计                120.00      100.00%        1.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50%

  第一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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