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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万得凯: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09    证券简称:万得凯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万得凯股份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钟兴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为75,068,500股,占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
份数合计为7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00股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00股的0.06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8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85%。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钟兴富先生、陈方仁先生、陈金勇先生、陈礼宏先生、张长征先生、韩玲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钟兴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3854%;

    1.02选举陈方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3选举陈金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124%;

    1.04选举陈礼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124%;

    1.05选举张长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124%;

    1.06选举韩玲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12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黄良彬先生、周红锵女士、朱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黄良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9124%;

    2.02选举周红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124%;

    2.03选举朱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12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皮常青先生、魏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皮常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255%;

    3.02选举魏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3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25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71%;反对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8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71%;反对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8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71%;反对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8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泽宇、许锐锋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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