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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83 深市 聚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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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 49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54,904,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68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4,996,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8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9,907,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8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1人,代表股份7,108,68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4,4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7,094,28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32%。

  3、除公司董事 SuiMartin Lin 先生因时间冲突请假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颖华女士、吴浩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843,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89,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8%;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5%;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8%。

  关联股东淄博富丰泓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4,858,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62,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3%;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廖颖华女士、吴浩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