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66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石河子市睿 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润盈科”)持有公司股份 6,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2%(其中 5,431.4 股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持有弘润盈科的上层权益对应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弘润盈科不是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鉴于弘润盈科自 2014 年 6 月 20 日成立至今已存续超过
10 年,近期因投资项目结算需要,弘润盈科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2%)。
2、公司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为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 6,397,5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8.0977%,石河子睿新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73,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25%)。
3、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通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2,500 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50 股。宋卫红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间接持有股份不超过 73,100 股(已包含在本次石河子睿新的减持计划中)、减持其直接持有股份不超过 800 股,合计减
持不超过 73,9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35%)。本次宋卫红女士拟减持比例未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弘润盈科、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弘润盈科1 6,500 0.0082
2 石河子睿新2 6,397,560 8.0977
3 宋卫红3 3,250 0.004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弘润盈科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鉴于弘润盈科自 2014 年 6 月 20 日成立至今已存续超过 10
年,近期拟开展投资项目的结算事宜,需对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进行处置,其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间接持有的 5,431.4 股股份。弘润盈科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声明:(1)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始终抱有坚定信心,此前已实施完成两次股份增持计划,且累计增持股数远远超过此次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的股数;(2)弘润盈科本次减持旨在为基金到期清算作出提前准备,其减持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公司在其减持后能够避免后续因其清算而造成的股权变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31.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2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通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702%; 3宋卫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500 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2%(其中 5,431.4 股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7、弘润盈科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石河子睿新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石河子睿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主要系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73,100 股(该部分股票系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通过公司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25%。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7、石河子睿新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0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10%。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
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7、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弘润盈科、股东石河子睿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和财务总监
宋卫红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
告》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 承诺内容
类别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
弘润 股份限 司所有。
盈科 售承诺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
石河子 股份限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睿新 售承诺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实际 股份限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
控制人 售承诺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赖春宝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