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9 证券简称:普瑞眼科 公告编号:2025-021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更好地匹配公司业务定位和“全国连锁化”布局战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名称拟由“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等其
他信息保持不变。同时,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治理需求,《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拟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 公司由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变更设立,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成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成都市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6785430077J。
91510106785430077J。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
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engdu Bright 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engdu Bright Eye
Eye Hospital Group Co., Ltd.。 Hospital Group Co., 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