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34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 号)同意注册,湖南飞沃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
票 13,47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5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6,57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125,068,938.9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1,506,061.04 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 2-1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 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分别与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电高强度
1 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分行 368220100100362393 220,163,900.00 2023-6-30 紧固件生产
线建设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风电高强度
2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 66120078801200001052 100,000,000.00 2023-6-20 紧固件生产
支行 线建设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非风电高强
3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桃源县支行 18546801040005417 66,944,000.00 2023-6-30 度紧固件生
产线建设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风电高强
4 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源支行 800000090886000004 50,000,000.00 2023-6-30 度紧固件生
产线建设
5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购买厂房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桃源支行 1908072529200164520 70,000,000.00 2023-6-30
6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
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鼎城支行 86070211000000452 50,000,000.00 2023-6-14 金
7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超募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长沙分行 639959701 50,000,000.00 2023-6-30
8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500248001215460 超募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 90 40,000,000.00 2023-7-2
9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分行 435171888013000261146 40,000,000.00 2023-6-30
10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分行 18330000000155181 30,000,000.00 2023-6-30
11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731907898410888 20,000,000.00 2023-6-30
12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源支行 609380243406 122,851,526.20 2023-6-30
合计 859,959,426.20 / /
注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
部分发行费用。
注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营业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漳江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陬市支行”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名义签署。
甲方: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
丙方: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冬、曹文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