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1 证券简称:荣信文化 公告编号:2025-071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备案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备案为准。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1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2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
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在原第七条后新增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5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
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每股的
6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7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货款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股计划的除外。
8 担保、补偿或货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9 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10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