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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8 深市 实朴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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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5-081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53,877,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3,735,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1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3%。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进先生、吴耀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杨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735,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8%。

  表决结果:当选

  1.02 选举吴耀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73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2%。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程志国先生、李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程志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73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5%。

  表决结果:当选

  2.02 选举李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735,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8%。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何旭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