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1、根据最新规定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鉴于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公司拟调整董事会席位和公司组织架构,并同步完善董事、董事会的职责要求等,需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091,800 股公司股份的用途由“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01,333,400 股变更为 100,241,6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01,333,4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00,241,600 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3、《公司章程》条款修订的具体内容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除附件 1 中所列示的有关修订外,公司将对《公司章程》内的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章节序号等重新进行排序整理,同时针对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内容,如条款序号、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格式排版等内容做出适应性修订,鉴于相关内容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故不再在附件 1 中逐条列示,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二、授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信息变更备案、登记的全部事宜,上述事项的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10,133.34 万元。 10,024.16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3
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4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以
及财务负责人。 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33.3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24.16
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