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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或“上市公司”)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由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杭州巨准”)认购(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股东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章忠灿先生 与杭州巨准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相关安排,杭州巨准将成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郑剑波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杭州巨准以公司控股 股东身份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注册。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 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22,808,000 股(含本数),未
 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全部由杭州巨准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 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54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566.84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杭州巨准签署了《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与杭州巨准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相关安排,杭州巨准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关联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          郑剑波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00MAE4ETHK3U

设立时间            2024 年 11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路 29 号颐高创业大厦 1607 室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出资结构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巨准的出资结构如下:


  (三)主要财务情况

  杭州巨准成立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截至本公告日,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
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22,808,000 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566.84 万元(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5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1月19日,杭州巨准与上市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市公司

  乙方:杭州巨准

  第一条 本次发行

  1.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二条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2.2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5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3 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等涉及确定发行价格的机制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认购金额、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3.1 甲方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566.84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股份全部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3.2 乙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数量不超过22,808,000股
(含本数)。认购数量的确定方式为:认购金额/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3.3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的认购数量将做相应调整。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确定的调整后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认购价款的缴付

  4.1 发行人及其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本次发行所有生效条件得以满足、成就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限内,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列明认购方的认购股份数量、每股认购价格和认购方须支付的认购价款、付款截止日期以及指定用于接收认购价款的银行账户的详情。《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截止日期须至少晚于发出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

  4.2 乙方应在付款截止日期之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应聘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其合理努力促使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发行最后一笔认购价款划入前述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资报告》。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且扣除相关费用后(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 发行人应当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足额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促使该等股份尽快登记在乙方名下。发行人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份锁定

  5.1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政策变化对股份限售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政策的要求为准。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认购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衍生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本次甲方向乙方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流通交易。

  ……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第十二条‘保密’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最后一个条件成就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乙方就与甲方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协议转让事宜已完成过户交割并成为甲方控股股东;

  (2)甲方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的所有事宜;

  (3)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1 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作出修改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9.2 双方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认购价款(如有),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1)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对乙方进行本次交易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

  (2)甲方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的情形;

  (3)甲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或刑事调查等甲方基于审慎原则认为会对其持续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甲方存在大额潜在资产损失风险、违法违约法律风险等重大经营不利情形;

  (5)甲方出现其他经营风险或其他对甲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3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
  (2)若生效条件未全部成就而导致协议未生效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4)当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1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