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5-008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修订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持有的
法转让。 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本章程对股份转让有
限制的,其转让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的,从其规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