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1.全文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2.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务。《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4.董事会成员总数 9 名保持不变,原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 8 名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根据临海市地名服务中心最新换发的门牌证,公司拟将住所由“浙江省临
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变更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本次调整属于园区升级调整,不涉及公司实际经营和办公场所的改变。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如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 年 12 月)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订本章程。 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
海第三大道 9 号 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317016 邮政编码:317016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新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 年 12 月)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牟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7,000建宇、俞快、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发起人为联盛限合伙)。全体发起人以其在临海市联盛化 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牟建宇、俞快、台州市学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发起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出 人以其在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按出资比
资。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
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的股
序 认购股份 出资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本结构为:
号 (万股) 方式
联盛化学集 净资 序 认购股份 出资
1 4,600 65.7143%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团有限公司 产 号 (万股) 方式
净资 1 联盛化学集 4,600 净资 65.7143%
2 牟建宇 1,000 14.2857% 团有限公司 产
产
净资 2 1,000 净资 14.2857%
3 俞快 900 12.8571% 牟建宇
产 产
台州市高盛 3 900 净资 12.8571%
俞快
投资合伙企 净资 产
4 500 7.1429%
业(有限合 产 台州市高盛
伙) 4 投资合伙企 500 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