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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02 深市 朗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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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301202          证券简称:朗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武凌桥路 70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1,2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97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金诗晟、陈小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8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4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31%;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8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455%;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22%;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3%。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16%;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327%;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7%。

  3.0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7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49%;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195%;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7%。

  3.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16%;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327%;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7%。

  3.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7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49%;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195%;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7%。

  3.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16%;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327%;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7%。

  3.06、《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管理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12%;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358%;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金诗晟、陈小形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