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为党组织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 (以下简称“证券登结算记机构”)集
管。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934.2000】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6,934.2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借款、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担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计划的除外。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通过。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赔偿责任。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 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执行。 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 易之日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