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药包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23221 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
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近日,公司以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公司已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就新开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尚未转入新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用途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81603010101421011945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 公司东营分行
瓶(I 类)产业化
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
811050201421000087 项目
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
甲方: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811050201421000087。开户行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该专户用于甲方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I 类)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 10 日前向甲方以纸质版方式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孰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遇司法、行政等有权机构依法查封、冻结、划扣专户款项,乙方将无条件配合,在依法进行操作后,在合理期间内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二
甲方: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81603010101421011945。开户行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该专户用于甲方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I 类)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桂清、任耀宗可以在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 10 日前向甲方以纸质版方式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孰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遇司法、行政等有权机构依法查封、冻结、划扣专户款项,乙方将无条件配合,在依法进行操作后,在合理期间内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