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1 证券简称:标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同时,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司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描述删除,因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条款序号的调整等也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无锡市行政 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81692589492R。 用代码为 91320281692589492R。
第四条 公司名称: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阴标榜汽车部件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的聘任,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1,554.0973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554.0973 11,554.097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万股。 股 11,554.0973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