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说明
1、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2、公司发起人上海沁德通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更名为“舟山沁德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崇泽慧宇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更名为“舟山崇泽慧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上海沁德通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舟山沁德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崇泽慧宇企业管理服 (有限合伙)、舟山崇泽慧宇创业投资合
务中心(有限合伙) 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