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此外,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监事会”以及全文关于“监事会”、“监事”的内容相应删去。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人。
2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3 新增条款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 务负责人。
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9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集中存管。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名称或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名称或姓
10 姓名、持股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 名、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
如下: 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83.4772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 8783.477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普通股。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12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分之二以上通过。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以上通过。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偿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4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5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 交易方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