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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宁维: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优宁维: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4-044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 弄 16 号 1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86,633,468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 86,666,668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33,200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49,658,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20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9,309,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48,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60,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7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45,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48,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0%;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45,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48,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0%;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45,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48,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0%;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45,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48,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0%;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44,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99%;
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6,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65%;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 28,674,000 股)、许晓萍女士(持有8,980,200 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4,779,000 股)、冷兆文先生(持有 2,008,800 股)、许晓华先生(持有 955,800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46,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65%;
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3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6,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9865%;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44,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99%;
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6,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65%;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44,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99%;
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6,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65%;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45,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48,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0%;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晨、叶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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