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公司拟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329,810 股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70,333,910 股变更为 169,004,10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70,333,91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69,004,100.00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 815 号”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顺达路 999 号”。
四、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增加“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的经营范围。
五、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顺达
路 815 号 路 999 号
邮政编码:201804 邮政编码:2018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33.391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00.41 万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集团总厂长、业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集团总厂长、业务总监、副总经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决议确认为
人员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是: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 围是: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仪 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安防设备制 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建筑装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机 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合同能源管理;物联网应用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合同能源管理;物联网应用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软件开 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施工(除核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特种设备制造;特
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033.391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00.41 万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