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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8 深市 强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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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1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新余市强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深圳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以下简称“强瑞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泰安市强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瑞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102,8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00%)。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强瑞科技、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以及股东强瑞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强瑞科技                        37,332,735                    36.09

  2    尹高斌                            9,235,624                    8.93

  3    刘刚                              7,362,848                    7.12

  4    强瑞投资                          2,735,476                    2.64

合计                                    56,666,683                    54.78

  公司近日收到强瑞科技、强瑞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强瑞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本次将通过强瑞投资间接减持部分股票,但本年度累计减持数量不会超过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末间接持股数量的 2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前景充满信心,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本次减持主要是出于强瑞科技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布局业务架构,强瑞投资部分合伙人偿还个人借款,以及各股东改善其个人生活的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股东拟减持股份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如下:

  (1)强瑞科技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2%;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3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71%);
  (2)强瑞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9%)。

  强瑞科技及强瑞投资计划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3,102,82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00%)。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 2026 年 2 月 2 日,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强瑞科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强瑞科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强瑞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强瑞科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强瑞科技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强瑞科技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强瑞科技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强瑞科技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强瑞科技减持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强瑞科技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强瑞科技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5)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强瑞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强瑞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强瑞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强瑞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强瑞投资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强瑞投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作承诺:

  (1)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及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7)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股东将根据市场、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