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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注册稿)(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09-30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注册稿)(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天职国际已对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628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6286-1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及“报告期”由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变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外,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前期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
      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32 次
      审议会议通过,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

(二) 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错误!未
      找到引用源。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所述,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有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有关政
      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且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2021 年度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证明、《审计报
      告》,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
      人的组织机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所述,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职国
      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工商档案、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确认,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网站
        查询及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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